2、海运业务
1)起运港:
2)目的港:
3)箱型箱量:
4)装运日期:
5)预计到港日期:
3、报关业务.
4、装箱:装箱和加固。包含乙方仓库装箱、加固及运输到码头的拖车费用
5、本批货物出口海运其他业务。
6、提单显示托运人:乐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LE GANG SUPPLY CHAIN CO.,LTD.
1.2乙方确保收到甲方的运输指令单后,按照指令单上的各项要素及货物实际情况开具清洁提单,提单确认事宜联系运营部单证,邮件:lgdz@lg-steel.com,并在船开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提单交于甲方。
二、责任与范围
2.1.1 订舱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送正确之国际代理订舱委托书。托运单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甲方对所提供指示、唛头、标签及联系方式的正确性负责。
2.1.2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进仓通知单”后,应准确及时提供托运的货物,并提供有关出口报关文件,依贸易性质备齐所需之单证,包括: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申报要素等合法、正确、合格文件。且甲方应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如果由于甲方单据准备不当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1.3 甲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时经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载的,能经受正常装卸及远洋运输。
2.2.1 乙方负责代理甲方所委托之出运。(详见以上“代理范围”)
2.2.2 乙方依甲方要求安排出运,正常情形下,自开航日起30天内乙方得按时将有关文 件、单证归还甲方,海运提单除外。
2.2.3 在该笔货物实际报关日至少3-5个工作日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的“进仓通知单”,具体内容如下:
1) 报关单据的套数,每套报关单据的种类,每套每种报关单据的份数及正副本份数;
2) 报关单据需要寄送的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3) 乙方向甲方提供“进仓通知单”的方式: 传真:021-56391825 接收人:运营部单证 邮件:lgdz@lg-steel.com
若乙方发送的“进仓通知单”上没有清晰表明甲方报关所需的单据而造成的报关问题, 由此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交给乙方的单据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责任,不得遗失。
2.2.4 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遗失,进海水、灭失,损坏或延迟,甲方作为托运人有权 向乙方索赔全部损失。 对于有保价的货物,乙方按保价金额赔偿;货物没有保价的,乙方按《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2.2.5 由于乙方装箱不牢引起的箱损、货损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2.6 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后第二天要把货物收据(内容包含:乙方抬头,重量、件数,片数, 加盖乙方公章)传真Email至甲方。并电话通知甲方货已收妥。
2.2.7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执行报关业务,并督促报关行及时将报关信息发送至海关。若载有甲方货物的船舶开船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法在中国电子口岸(网址:https://e.chinaport.gov.cn/)中查询到对应报关单信息,甲方有权不支付订舱费用并追究乙方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
2.2.8 乙方应在船离港三个工作日内开具清洁提单交于甲方,电放提单则需收到甲方电放通知后方可安排提单电放;
2.2.9 如果由于查验必须要拖迟一个航次,乙方不得收取甲方任何费用;海关查验费除外;
2.2.10 装箱拍照要求:一个柜子需要三张照片:第一张: 两扇门全开, 可以看到货物全景;第二张:左门开,右门关闭,可以看到箱号; 第三张:两扇门全部关闭;装箱后第二天请把装箱照片发送给甲方。
2.2.11 乙方同意甲方货物在目的港有免费堆存期和免费用箱期,具体天数以托书为准。
2.2.12 如果本票货物在报关时需要向海关缴纳保证金,在报关前乙方要同甲方确认好缴纳保证金所需要提交海关的资料;货物离港后, 海关要通过审核,确定是否退保,乙方要代理协助甲方办理退保手续。
2.2.13 甲方货物在进乙方提供的仓库卸货时,若乙方发现货物打包带破损、断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若乙方没有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2.2.14 乙方装箱完成以后/配箱单完成以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一份详细的装箱清单给甲方,甲方用以制作议付资料/清关资料。
2.2.15 甲方货物不能放置在室外仓库,乙方要确保甲方货物在装箱仓库一定要放置在室内库。
2.2.16 由于乙方未开具清洁提单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结算乙方费用时直接扣除该笔损失金额,若扣除应结算给乙方的费用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2.2.17 自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托运货物至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提单期间,乙方对托运货物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应确保货物完整无损、包装完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三、结算条款
3.1费用标准:
3.2 甲方收到乙方运费发票后,应立即核对金额。如在收到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确认发票金额。乙方垫付的合理费用,经甲方确认后可凭发票实报实销。
3.3在乙方完成以上代理业务,并提供海关报关单预录入单后,甲方在30天内结清所有费用;如果在报关时涉及到其他报关事宜,如向海关缴纳及退还保证金的问题,在乙方协助办理退保手续后合理时间内结清所有费用。
3.4协议结算所涉及汇率按业务发生提单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买入价执行。
四、特别条款
4.1乙方应确保货物完好、按期到达目的港,并按照甲方指令将货物交至指定收货人;若由于乙方责任,
致使甲方货物未能在合同约定船期安全上船,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包括港口费用、
存储费用、运费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4.2乙方遇船期更动,或者货物的种类、体积、重量、件数与上述货物明细约定及报关资料不符,应于货物进港前主动书面通知甲方,并与
甲方电话通知确认(甲方电话:021-66786555运营部单证),否则,乙方需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亦得及时与乙方书面确认上述更动内容或要求退关。
4.3甲方付费必须按时结清。
4.4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订舱、报关、提单及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五、在执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律规定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提交上海海事法院诉讼解决,其他事项依法提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留存。